关于加强芦苇湿地资源秋季安全防火工作的通知
关于加强芦苇湿地资源秋季
安全防火工作的通知
各生产经营芦苇的单位和个人:
为了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和
《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》、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根据杜森草防字[2009]8号文件要求,进一步落实省森林草原防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,保持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,保证芦苇湿地可持续发展和利用,为切实加强芦苇湿地自然资源秋季安全防火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湿地防火的认识,加大安全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力度。
深入基层宣传安全防火知识,利用网络、宣传车、标语、宣传单等多种形式,积极进行宣传教育,做到家喻户晓, 人人皆知, 消除火险隐患, 加强芦苇湿地内火源管理,完善秋季安全防火工作责任制,各村﹑屯都要成立联防组织,各经营芦苇及苇制品的单位和个人, 结合本部门实际,突出防火重点,落实防火人员和配备防火器材,发现火险隐患及时上报,并组织人员扑救,防止芦苇湿地发生火灾。
二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。
各生产经营芦苇的单位和个人,进入秋季重点防火期间,严禁机动捆包设备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、缓冲区内捆包作业,运输芦苇及苇制品的车辆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必须带防火罩。
三、加强湿地、苇塘安全防火工作。
按照国家“预防为主、积极消灭”的森林草原防火方针,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的防火工作,每年九月十五日进入秋季重点防火期,在湿地内实行封塘防火。不准在湿地、苇塘和储苇场邻近处放火烧荒,严禁不带安全防火罩的机动车辆进入芦苇湿地内,严禁生产工作人员带明火进入芦苇湿地和在湿地内吸烟。
五级和五级以上大风天,高火险天气,要“以风为令”,组织人员进行联防巡查。
四、认真履行职责,成立安全防火组织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和《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》、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湿地、苇政行政管理人员要深入基层,会同工商、林业、畜牧、安全、公安、消防等部门,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,明确防火责任,全面落实全县芦苇湿地资源安全防火工作。
县湿地保护办
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